廣西一小車無人駕駛,致1人被碾軋身亡

時間:2019-10-16

來源:無人駕駛網(wǎng)

導語:10月1日,小編了解到,范某駕駛小車停放在住宿小區(qū)主干道上,急于辦事而忘了拉手剎,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。近日,經(jīng)廣西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0個月,緩刑1年。

   10月1日,小編了解到,范某駕駛小車停放在住宿小區(qū)主干道上,急于辦事而忘了拉手剎,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。近日,經(jīng)廣西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范某有期徒刑10個月,緩刑1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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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去年8月12日,在靈川縣某住宿小區(qū)主干道上,范某駕駛小車停車后下車辦事,沒有拉手剎。期間該車往前溜車繼而碰撞同方向正前方步行的王某并碾軋,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。經(jīng)交警認定,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事后,范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(jīng)濟損失60余萬元。

  靈川縣法院審理后認為,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,駕駛機動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。范某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事故現(xiàn)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,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應當視為自動投案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范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(jīng)濟損失,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遂作出前述判決。

  法理評析

  我國《刑法》第133條規(guī)定: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,因而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(chǎn)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(jié)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(guī)定,因交通肇事導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,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,構成交通肇事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范某駕駛小車停放時不拉手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導致交通事故,致1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刑事責任,并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(nèi)處罰。法院根據(jù)其犯罪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(xiàn),依法作出從輕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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